审批事项: | 船舶识别号授予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确认 | ||
服务依据: | 1.[部门规章]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办理条件: | 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
新建船舶的船舶建造检验证书,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包括“船体说明书”、“吨位计算书”、“总布置图”、“机器合格证”,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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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