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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的初审_新增运力

审批事项: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的初审_新增运力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36项:项目名称: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项,事项名称: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许可,下放后审批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三(二)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需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五星红旗船舶,并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名。企业应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前,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境内注册企业拟新增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或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力(自有或光租五星旗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函水〔2012〕157号)执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验资报告、运输合同、船舶交易发票;内河运输船舶无需提供船舶入级证书。
办理条件: 境内注册企业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五星红旗船舶,并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名,具备以上3个条件可办理。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书
港澳航线水路运输批件
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
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安全管理的提交)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达标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