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返回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事项: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 2005年第8号)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办理条件: 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一)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典当行需拨付分支机构不少于1000万元营运资金,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五)经典当行注册地设区市和省级监管部门同意;(六)经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设区市监管部门同意;(七)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典当行注册地设区市监管部门关于该典当行近两年合规经营情况、年审情况说明及其设立分支机构意见的报告
典当行注册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两年该典当行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典当行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
典当行近两年纳(涉)税证明
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个人简历表
拟任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送达地址确认书
设区市监管部门关于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意见的报告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共享后可不需提供)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信用报告
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共享后可不需提供)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