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船舶名称核定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行政法规]《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第十条第二款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 ||
办理条件: | 1.在本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现有船舶,并已取得船舶识别号; 2.在本地建造的新建船舶,并已取得船舶识别号。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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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