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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内携运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许可

审批事项: 省级行政区域内携运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办理条件: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经批准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需携带运动枪支。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携运枪支书面申请
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
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
携运枪支的品种、数量和携运的路线、方式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