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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注销登记

审批事项: 船舶注销登记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行政法规]《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
申请船舶国籍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
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但光船租赁续租的情况下无需提交
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证明文件或法定文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