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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

审批事项: 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六条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条件: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