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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备案变更

审批事项: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备案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部门规章]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第三十六条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  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办理条件: 可办理的情形:已备案的产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对涉及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样稿的信息
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合理说明理由及产品名称命名依据(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委托关系文件
产品配方
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变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
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拟变更事项涉及产品标签样稿中的全成分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标签样稿及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提交产品标签样稿变更的资料
拟变更的产品标签样稿(附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拟变更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的相关信息
按照拟变更产品分类的要求补充或者更新资料
在新销售包装产品上市前,重新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对拟变更部分予以备注说明)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