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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审批事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法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办理条件: 1.已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3.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6.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租用的场地还应提交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材料,质量检验人员还应提供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材料,允许外协的设备,应提交合法的合同书
维修管理制度材料,包括业务工作流程、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环境保护措施材料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需提交:(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材料(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4)安全操作规程材料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