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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

审批事项: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第二十条第二、三款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办理条件: 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记录。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合格成绩单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