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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转报

审批事项: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转报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1.《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
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6〕819号)第三条
办理条件: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原件1份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和生产能力核定表原件1份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