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转报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1.《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6〕819号)第三条 | ||
办理条件: |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原件1份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和生产能力核定表原件1份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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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