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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省级(含)以下公安机关配枪人员持枪许可

审批事项: 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省级(含)以下公安机关配枪人员持枪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356号)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办理条件: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2)身心健康,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3)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4)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5)无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6)年满20周岁且无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限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公务用枪持枪证办理申请表
属于公务用枪配备岗位人员且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符合配枪所需身心健康情况的材料
培训考核部门出具的培训经历和考核合格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