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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审批事项: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20年修订) 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条件: 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