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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变更)

审批事项: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78号)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进行节能审查。
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资项目)。 二、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