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换(补)发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 ||
办理条件: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件有效期届满。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表
原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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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