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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农田水利条例》 第2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办理条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确有需要且无法规避相关工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审批程序完备补偿协议经利益相关方签订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替代工程技术可行,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请书(原件)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有关材料(报批稿,初步设计报告、图集、概算)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有关材料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
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
替代工程取水许可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