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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

审批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三)合伙人(股东);(四)经营场所;(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不得办理以下手续:(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离职、退伙(转股)或者转所;(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办理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2)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3)合伙人(股东);(4)经营场所;(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2.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不得办理以下手续:(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离职、退伙(转股)或者转所;(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同意变更负责人的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营业执照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