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初中、高中学生学历证明书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1.[规章]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第三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16〕44号 第二十七条 初中、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 ||
办理条件: | 具备1.初中、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可以申请。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学历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委托授权书
招生录取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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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