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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申请报告
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员身份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刊
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向社会公告的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本地经营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汇总表
法人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证明材料
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