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国内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许可(包括开业、变更经营范围、名称变更)的初审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 ||
办理条件: |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办理: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三十六条要求,即:(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书面申请报告
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公司章程
企业股东材料(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股东提供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组织机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说明文件
名单(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
身份证(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
劳动合同(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
船员适任证书(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
船员服务簿(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
专职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专职管理人员简历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提交)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提交)
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航线营运计划(经营旅客班轮运输的,须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新增运力批准文件(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的提供)
船舶营业运输证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光租的船舶提供)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通过买卖方式购置或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提供)
法院拍卖证明文件(通过法院拍卖方式购置或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提供)
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文件(旅客运输的船舶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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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