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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3000吨级以下内河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沿海泊位)_变更申请

审批事项: 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3000吨级以下内河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沿海泊位)_变更申请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港口法》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
2.《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在港口规划区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交通部公告第5号)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设区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我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我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办理条件: 具备资料齐全、项目建设符合港口规划的条件,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