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确认 | ||
服务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 ||
办理条件: | 1.船舶已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或与(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 2.按照规定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减免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并在证书中注明减免情况和减免理由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支持材料
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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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