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爆破作业单位名称变更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条件: |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