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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申请表
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不可抗力的原因说明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