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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煤炭开发项目核准(变更)

审批事项: 企业投资煤炭开发项目核准(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2.[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十七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3.[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资项目)。 二、内资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除外)。 三、外商企业投资新建、增资或并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