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 ||
办理条件: |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有排污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含照片)
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说明表(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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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