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普通高中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
办理条件: | 具备1.审批单位为本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民办机构;2.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规定的条件;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申请。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
学校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学校财产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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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