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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换发、补发

审批事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换发、补发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由最高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核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换发。[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办理条件: 核发条件:根据许可决定书现场办理。换发条件:1.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2.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符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违规违章均已处理。补发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提交《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经办人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市级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损坏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