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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审批事项: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八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参照生态环境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执行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经负荷试车检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工程环境保护的需要;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8、应急防污染设施及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并可随时投入使用。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不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或经负荷试车检验不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不适应工程环境保护的需要; 4、相关人员未通过岗位培训、岗位职责不明确、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原料、动力供应未落实; 5、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控制指标的要求; 6、生态保护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未按规定采取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8、应急防污染设施及器材未配备齐全;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