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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含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省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船舶)

审批事项: 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含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省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船舶)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十四条 第三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水路运输经营者申领营运证件时,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一)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二)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 ……
办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办理: (一)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普通货船运力; (二)其中新建船舶,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国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表
船舶建造合同(或买卖合同)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舶来源说明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