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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1月1日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 2016年11月7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章]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998年1月1日 第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办理条件: 列入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已整理装订)和电子档案各一套(含工程准备、监理、施工、预验收阶段文件及竣工图)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