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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企业经营许可

审批事项: 巡游车企业经营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办理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 3.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六)有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数量要求的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七)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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