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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审批事项: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备注:(1)已办理过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通过首次登记后停止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涉及现房销售范围变更的,加收首次登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及预售许可证原件办理现售备案手续。 (2)收件时须核对营业执照原件及有效期。 (3)若原系拆迁安置房现转为商品房销售的,须提供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地”的材料。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商品房现售申请表
首次登记通知书
现售方案
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物业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材料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材料,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材料
属于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应提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的书面材料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一份)原件(加盖企业章)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并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拟售商品房的房屋面积实测成果材料
现售商品房楼盘表
申请单位委托书(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核验)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