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审批部门可以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设区的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 ||
办理条件: |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单位实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实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文件。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情况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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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