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船舶文书签注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 ||
办理条件: | 1 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 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书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及说明
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换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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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