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
办理条件: | 1、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表
营业执照
企业所在地辖区内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或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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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