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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船登记

审批事项: 废钢船登记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1.[行政法规]《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部门规章]《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1989年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 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 3.[部门规章]《《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海船舶〔2004〕522号) (十一) 购置或光船租进外国籍船舶,应严格遵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船舶不得予以登记。
办理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