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音像制品制作业务许可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音像制作业务,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
办理条件: |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书(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单位章程
授权委托书
承诺书(项目地址不一致)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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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