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市级初审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2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 ||
办理条件: |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办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