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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市级初审

审批事项: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市级初审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2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办理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