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奖励 | ||
服务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七条第二款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1990年第1号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
办理条件: | 申报对象属于规定的评选范围;符合规定的评选条件;履行初荐、申报、研究、征求意见、公示等规定的评选程序;申报材料规范、齐全。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64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福建省档案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集体)登记表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