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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办理条件: 1.车辆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2.车辆具备《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规定的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巡游车运输证核发申请表
福建省道路运输牌证变更、补办申请表
申请报告
车辆正侧面45度角彩色照片
车辆登记证
《《道路运输证》年审、换证申请表》
巡游车更新申请表
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原巡游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报废证明
经营使用权证
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刊
经办人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原车主身份证(个体)(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