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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

审批事项: 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一)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子女的;   (三)军人退役的;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对于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必须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进行人像、指纹、DNA比对,在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父母《结婚证》
申请书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交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承诺书(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人像、指纹、DNA信息
父母双方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父母的《离婚证》(含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随监护人落户的,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与落户人监护关系材料及承诺声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国外出生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
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件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材料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件或父母结婚证件,或提交的出生证件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
《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材料
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国籍认定资料
港澳台出生证件
入境证件
父母双方或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资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父母结婚证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