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含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省内水路运输船舶、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 ||
办理条件: |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办理: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可办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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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