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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办理条件: 1.申请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地质勘探项目任务书批准文件; 3. 由具备相应资质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地质勘探单位或是具有乙级及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写《安全专篇》。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安全专篇审查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安全专篇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设计方案安全专篇
采矿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设计)
行政审批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