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办理条件: |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已完成清算工作(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清算小组出具的资产清算报告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印章或印章销毁凭证
授权委托书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