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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办理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8.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为合格。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66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验)、法人身份证原件(验)),如委托他人代理应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验)
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交工验收报告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竣工决算报告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