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规划指标计算与复核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 ||
办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书面规范。 | ||
收费依据: | 0.54元/㎡ | ||
收费标准: | 已实现网上缴费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2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办理资源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提供可计算规划指标的方案材料一份(含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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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