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变更)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
办理条件: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变更前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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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