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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

审批事项: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1.分公司设立与总公司设立地在同一县市区的:(1)道路里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经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构报备。(2)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2.分公司设立地与总公司设立地不在同意县市区的:(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设立分公司的函》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2)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关于同意XX设立分公司的复函》,由原道路运输许可机构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办理条件: 1.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2.分公司设立与总公司设立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经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构报备;3.分公司设立地与总公司设立地不在同意县市区的,经总公司、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原道路运输许可机构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变更申请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总公司、分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同意函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