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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直属及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审批事项: 市级直属及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第三条 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1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八条 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办理条件: 1、水闸达到安全鉴定年限。 2、已编制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代拟稿)
水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